关于执行案件立案应提交保全结果
通知书的公告
为确保执行案件立案后顺利执行,防范诉讼案件进入执行阶段期间财产保全失控风险,确保申请执行人的诉讼及执行利益,现就执行案件立案应提交保全结果通知书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 执行案件立案材料
(一)强制执行申请书原件;
(二)申请人、被申请人主体资格证明资料;
(三)申请强制执行或恢复执行的依据;
(四)申请人的委托代理材料;
(五)在诉讼中已采取保全措施的,须提供《保全结果通知书》复印件;
(六)送达地址确认书。
具体详见本院杏耀平台代理注册官网诉讼服务中的诉讼指南,特别应注意的是为保障执行申请人的利益,诉讼中已采取保全措施的,应提供保全结果通知书。
二、 立案时未提交保全结果通知书的处理
(一)申请执行人或代理人能够书面确认保全结果信息的,可予以立案,但应在立案之日起七日内提交保全结果通知书至执行法官处。
(二)在补充提交立案材料期限内提交保全结果通知书,提交后予以立案。
(三)情况紧急等特殊情形,可先予以立案,但应在立案之日起七日内提交保全结果通知书至执行法官处。
三、立案时未收到法院制作送达的保全结果通知书的处理
若未收到法院制作送达的保全结果通知书的,诉讼案件申请执行的应联系诉讼案件承办法官或助理制作送达保全结果通知书。
申请执行前因遗失、未收到法院制作的保全结果通知书等,建议提前联系案件承办法官或助理取得保全结果通知书后再申请执行立案。
感谢您对我院工作的理解与支持!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2019年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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