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福法民二初字第13072号
发布时间:2017-06-23
来源:福田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5)深福法民二初字第13072号
深圳市菁利吉建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张文俐、张粮菁:
本院受理的原告深圳市中小企业信用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菁利吉建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张文俐、张粮菁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15)深福法民二初字第1307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
一、被告深圳市菁利吉建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深圳市中小企业信用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代偿款本金1899791.58元及利息、逾期担保费、违约金(利息、逾期担保费、违约金一并以1899791.58元为计算基数,以年利率24%为计算标准,自2015年7月29日起计算至债务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张文俐、被告张粮菁对被告深圳市菁利吉建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向原告深圳市中小企业信用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被告张文俐、被告张粮菁在实际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被告深圳市菁利吉建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追偿。
三、驳回原告深圳市中小企业信用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23997元(已由原告预交),由原告负担2478元,三被告负担21519元。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应在领取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应在收到预交上诉费通知次日起七日内向该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预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
本公告于当日张贴于本院公告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