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粤0304民初18541号
吴勇胜、李本超、邓汉勇: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诉你们及崔晓红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起诉状、证据一套。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们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十五日。开庭时间为2017年11月10日9时15分,开庭地点为本院第十六审判庭,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o一七年八月十二日
本公告已于当天张贴于本院公告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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