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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4民初44104号开庭公告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告


2020)粤0304民初44104号


陈延寿:


本院受理原告惠州市森林源木业有限公司诉被告你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及举证通知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方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开庭时间为2021年3月5日14时30分,开庭地点需在开庭前二十分钟到我院主楼审判大厅北侧庭审管理中心签到后获取,逾期不举证或不到庭将依法判决。原告诉请:1.判令二被告连带赔付货款716011.66元;2.判令二被告连带赔付上述货款的利息(以716011.66为基数,自2015年5月28日起计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上述利息暂计人民币10000元);3.判令二被告连带赔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以716011.66元为基数,自2015年5月28日起计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19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上述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暂计人民币10000元)上述各项合计736011.66元;4.被告承担本案的案件受理费、公告费、保全费以及因财产保全而发生的费用。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九月一日


 

 

(本公告已于当天上传于本院门户网站“福田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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