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粤0304民初28374号之二
深圳思迈体育发展有限公司:
原告蔡成林与被告李若兰、第三人深圳思迈体育发展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蔡成林的上诉状。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上诉请求 :
1.撤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22)粤0304民初2837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依法改判。
2.被上诉人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二日
(本公告已于当天刊登于本院门户网站“福田法院”杏耀平台代理注册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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