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执行款收款账户确认书
执行 案号 | (20 )粤0304执 号 | 执行依据 案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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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 知 事 项 | 1.为方便案件当事人及时领取执行款,当事人应如实准确填写本人(本单位)为户名且本人控制使用的收款账户;法院将执行款直接汇款付入该账户,款项到账时,即视为当事人已确认实际收取了对应金额的执行款,如因填写的收款账户信息错误导致的汇款风险一律由当事人自行承担; 2.收款账户信息如需变更,当事人应书面告知法院变更后的收款账户信息,新收款账户信息经案件承办人确认之前,原信息继续有效; 3.当事人为自然人的需本人签名并捺指印,并将银行卡或存折复印件附后;单位需负责人或代理人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 | |||
收款 账户 信息 | 当事人名称、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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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件类型及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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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名(需与当事人一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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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户行(详细到支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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账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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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确认 | 我已阅读且清楚本确认书告知事项的法律后果,并同意遵守上述告知事项的规定要求,并保证所提供的收款账户信息准确有效且本人实际控制使用,否则一切法律后果自行承担。
当事人签名(捺指印、盖章): (系代理人签名需注明) 日期: | |||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