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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院出台《在线诉讼规程》

为了规范网上审理程序,便利当事人诉讼,提高办案效率,利用互联网技术高效解决民商事类案纠纷,进一步提升类案全流程在线办理平台审判质效,近期我院创新出台了《在线诉讼规程》(以下简称《规程》)。

全诉讼环节覆盖

实现互联网与司法深度融合

《规程》明确将具有互联网突出特性、证据主要产生和储存于互联网并适宜在线审理的民商事类型化案件纳入在线诉讼范围,在线审理机制涵盖起诉、受理、送达、调解、举证、质证、庭前准备、庭审、宣判和执行全诉讼环节。这一规定有助于推动审判方式、诉讼规则与互联网技术深度融合,最大限度为当事人提供诉讼便利、提升司法效率,适应互联网时代人民群众对司法的新需求新期待。

全方位填补空白

实现线上与线下业务规范化

《规程》规定了在线诉讼程序规则和操作指引,全方位填补了主体身份认证、立案、应诉、举证、庭审、送达、宣判、归档、执行等线上节点空白。在现行民事诉讼法框架下,探索构建既符合司法规律、又紧跟时代潮流的网络诉讼规则,使得法官、当事人等诉讼参与主体对线上诉讼有章可依、有据可循。

全流程数据共享

实现在线审判的信息化管理

《规程》规定了案件信息全程在线共享的规则,通过“巨鲸”智平台(即类案全流程在线办理平台)与省院系统、福田法院融平台(即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信息化平台)有效互换数据,并接入相关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网络服务提供商、相关国家机关的涉案数据,在充分保障系统安全、技术中立的基础上,实现立案数据传输共享、身份在线核实、证据在线提取、信息在线流转,为当事人举证和法院调证、认证提供安全便捷的形式和渠道,推动形成网络化、立体化、智能化的在线审判模式。

多亮点突破难题

探索新方式打造高质效审执

《规程》在线上调解、审理、送达、执行等方面有诸多创新。

01

一键选择诉前调解

《规程》规定了诉前调解程序在线选择的规则,原告起诉后可自主选择调解前置程序,案件将自动导入我院融平台,为当事人提供更加方便快捷低成本的在线调解服务;若案件不适宜调解的,则进入立案审核状态,由立案法官进行审核。

02

在线审理大幅提速

当事人可进行异地庭审,甚至异时审理,同时,在线审理不受法庭调查、辩论等庭审程序的限制,庭审记录可由全程录音录像代替书记员记录,根据案件的难易程度可实现快速审理。

03

电子送达成为常态

?《规程》确认了电子送达为一般性原则,当事人就电子送达作出过事前约定或事后认可的,可以视为同意电子送达,按照当事人确认的地址送达虽未被当事人接收的,视为妥投不再适用公告送达。《规程》还参考了杭州互联网法院的做法,将裁判文书作为电子送达的对象。

04

执行过程联动透明

当事人可通过平台查询案件进展、提供线索,法院还可通过网络连通,嵌入相关单位的信息平台,限制被执行人的经济、社会生活,进行智能化信用惩戒。这些创新突破对于推动线上诉讼的快速发展,更好地保护当事人利益,有效提升法院审判执行质效具有重要意义。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在线诉讼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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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网上审理程序,利用互联网技术解决民商事类案纠纷,遵循依法、公正、高效、公开、便利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规定,结合在线审判特点及本院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类案全流程在线办理平台 (以下简称诉讼平台,网址https//jj.ftcourt.gov.cn),是利用互联网技术,实现类案从网上起诉、受理、送达、调解、举证、质证、庭前准备、庭审、宣判和执行的全流程在线办理平台。

第三条  诉讼平台办理的案件类型为民商事类型化案件。

第四条  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等通过诉讼平台进行线上诉讼,适用本规程。

第二章 在线起诉

第五条  当事人使用诉讼平台系统,首先需在诉讼平台通过网络实名认证、人脸识别或法院线下认证等方式完成认证。具体包括:1.先登录https//jj.ftcourt.gov.cn,利用手机号进行注册并进行实名认证和绑定,再根据自身诉讼地位选择“我是原告”或“我是被告”起诉或应诉;个人需同时提交身份证明文件,法人或非法人组织需提交营业执照与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文件;2.提交相关身份材料由法官进行线下认证。

第六条  当事人注册完成并选择“我是原告”登陆账户后,选择起诉的纠纷类型,选择身份类型代理人/当事人,并将根据网站提示逐步填写被告信息、案由、管辖法院、管辖依据、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等要素,由系统自动生成起诉信息,并将身份证明文件、授权委托书、证据材料进行线上提交。

类案批量起诉的,在确认原告信息界面选择批量起诉,并按照平台提供的起诉模板填写信息。

第七条  诉讼平台设置调解前置程序选项。原告起诉后选择调解前置程序的,则案件导入本院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信息化平台在线化解纠纷。若案件不适宜调解的,则案件进入立案审核状态,由立案法官进行审核。

第三章 在线受理

第八条  立案人员应当在收到起诉材料后的七日内在线审核起诉材料,并决定是否登记立案。符合起诉条件的予以立案受理,并在线发出受理通知。立案后,原、被告可在诉讼平台上看到自动生成的受理(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通知书等诉讼文书。

第九条  对于提交材料不齐全的,应当及时发出在线通知,给予适当时间补正,并重新起算受理时间。

第十条  对需要补正材料,未按规定时间进行补正的,作在线退回处理。

第十一条  对于不符合起诉条件的,经释明后,原告表示无异议的,作在线退回处理;若原告坚持起诉,依法裁定不予受理。

第十二条  案件立案后,原告按照系统通知交纳诉讼费。原告自收到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七日内在线交纳诉讼费用。如未按时交纳,系统显示“未缴费的提示”,承办法官进行核实后点击“按撤诉处理”,系统自动生成撤诉裁定书,承办法官审核无误后发送,当事人在系统中可直接查看相应的裁定书。

第四章 在线分案与排期

第十三条  立案庭应于在线立案审核当日,将案件的相关信息导入广东法院信息管理系统,并在线同步至诉讼平台。立案庭应于在线立案后确定承办法官,并在线将案件分至承办法官名下。

对于疑难复杂或其他不适合在诉讼平台审理的案件,转线下审理。

第十四条  案件分至承办法官后即可进行庭审排期。排期完成后,系统自动生成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连同起诉状以及证据发送至被告的相应地址。系统自动生成传票发送至原告的相应地址。

第十五条  案件立案后,本院通过平台自动发送案件信息、案件关联码和诉讼平台网址至原告提供的被告手机号、电子邮箱、微信等。被告接到信息后应登陆诉讼平台注册账户,完成身份认证,输入接收到的案件关联码,完成案件关联,查看案件信息和诉讼材料。

第五章 在线送达

第十六条  诉讼平台案件原则上采用电子送达,电子送达的材料包括受理案件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也包括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等。

经当事人同意,法院对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可以电子送达。平台通过向当事人诉讼平台账户或者绑定诉讼平台的电子地址推送的形式完成送达。当事人登陆诉讼平台后可查看法律文书。

当事人需要纸质文书的,法院同时进行线下送达。

第十七条  当事人可通过诉讼平台相应页面选择其诉讼平台账户或者其他电子地址(手机号、电子邮箱、微信等)作为送达地址。

当事人委托诉讼代理人的,诉讼代理人确认的电子送达地址视为当事人的电子地址。

当事人变更电子送达地址的,应当以在线或书面方式告知法院。

当事人提供多重电子送达地址的,法院可以选择多种或其中一种方式开展电子送达。

诉前双方签订协议或通过纠纷关联平台注册协议对司法阶段电子送达作了特别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十八条  当事人拒绝确认地址的,其在诉讼中与法院取得联系或向法院提交材料所使用的地址,当事人在一年内进行其他诉讼、仲裁案件中提供的地址,当事人一年内进行民事活动时经常使用的地址,当事人在合同中确认作为诉讼法律材料送达地址的电子地址,均可以作为电子或线下送达诉讼文书的地址。

第十九条  当事人未提供有效电子送达地址的,法院可以依职权调取电子送达地址,平台可以与通讯运营商、即时通讯工具系统运营商等对接,检索、调取当事人的手机号码、电子邮箱地址、即时通讯账号等常用电子地址。

法院可以结合电子地址的使用时长、使用频率等因素综合认定是否为当事人经常使用的电子地址。当事人所使用的近三个月内处于日常活跃状态的电子地址,可以认定为常用电子地址。

第二十条  无法获知被告有效电子送达方式的,本院通过e送达等其他方式进行送达, 平台对接邮政ems系统,将相关诉讼材料发送至ems端口,由邮政ems直接打印出相关诉讼材料后,按被告的地址进行线下送达、线上反馈。

第二十一条  采用电子送达方式的,相关材料到达当事人特定系统的时间为送达生效时间,此时间为法院对应系统显示发送成功的时间,但当事人证明到达其特定系统的时间与人民法院对应系统显示发送成功的时间不一致的,以当事人证明到达其特定系统的时间为准。

多种电子地址送达的、电子地址与线下地址同步送达的,先送达到的时间为送达生效时间。

第二十二条  因当事人自己提供或者确认的电子送达地址不准确、电子送达地址变更未及时告知法院,法院按照当事人确认的电子送达地址或者推定的电子送达地址送达后,诉讼材料未能被当事人实际接收的,法院对应系统显示发送成功的日期视为送达之日。

当事人能够证明自己在诉讼材料送达的过程中没有过错的,不适用前款规定。

当事人对电子送达有争议的,有权向法院提出异议,法院应予以审查并答复。

第二十三条  法院采用制式电子回执记录送达内容、送达日期、当事人收悉情况等送达信息。

法院亦可以视需要将送达信息通过一定的有型载体加以客观呈现。

(一)采用传真、电子邮件送达的,可以将传真发送确认单、电子邮件发送成功或者阅读回执的网页打印作为送达回证;

(二)采用短信送达的,由送达人将收发短信手机号码、发送时间和短信内容等拍摄照片后作为送达回证;

(三)采用电话送达的,由送达人将拨打接听的电话号码、拨打时间和通话主要内容等进行录音后作为送达回证。

第二十四条  法院可以进行电子公告。电子公告应当在诉讼平台、法院网站上刊载。

第六章 权利义务告知

第二十五条  诉讼平台立案的案件,当事人的诉讼须知、权利义务告知、审判组织、法庭纪律等均通过书面明示或语音播放等方式告知当事人。

第七章 应诉、答辩

第二十六条  被告应在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内在线提交答辩意见并积极举证。被告不应诉答辩的,不影响法院依法审理案件。

第二十七条  被告可以在答辩期内在线或者线下提出管辖权异议。异议成立的,依法线下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异议不成立的,管辖权异议程序结束后,法院重新指定举证期限。

第二十八条  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名称发生变更的,通过诉讼平台上传变更资料经法院审核后,由法院变更其名称。

第二十九条  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认为有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未参加诉讼的,应通知其参加在线诉讼。

原告申请追加被告的,应在线提交申请,由法院审核。准许追加的,通知被追加被告到诉讼平台参加诉讼。

经法院审查同意参加诉讼的第三人,由法院向其发送案件信息和关联码,经关联后可加入诉讼平台参加诉讼。

第八章 在线举证与质证

第三十条  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其应通过诉讼平台提交证据,举证期限依民诉法等相关规定确定。

若当事人自愿放弃举证期限,可以在系统上选择放弃。

第三十一条  原告可选择由公证机关在其上传证据材料扫描件时与原件材料表面一致性进行公证。

第三十二条  对于已提交的证据材料,各方当事人均可通过诉讼平台进行查看。举证期限届满后,系统自动跳转至质证环节。当事人可在诉讼平台上对证据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发表质证意见。

第三十三条  对于证据材料中的电子证据或电子公证书,举证一方可通过电子商务平台、第三方存证平台、公证处或者相关国家机关在诉讼平台上的验证接口、验证软件或者区块链等技术方案调取验证信息,法官根据审理需要,也可以通过诉讼平台的验证接口、验证软件或者区块链等技术直接线上认证。

第九章 在线庭前准备

第三十四条  开庭前,技术人员检测确认当事人使用的网络条件、设备、场所符合网上庭审需要,联系各方当事人庭前测试,必要时予以杏耀平台代理注册的技术支持。

第三十五条  法官根据案件需要安排双方当事人在线进行庭前会议,可通过远程视频、语音或图文等在线方式进行证据交换,固定双方无争议事实,确定争议焦点,在线主持调解。

第十章 在线庭审

第三十六条  经当事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组织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使用诉讼平台分别在不同地点进行在线庭审。

第三十七条  审判辅助人员提前到庭检查网络环境、音响、摄像头、远程庭审系统等软硬件,确保开庭按期进行。

第三十八条  除宣告常规庭审纪律外,应当特别告知如下事项:1.在线庭审需保持网络畅通,除了查明确属技术、网络故障等原因导致庭审无法正常进行外,不得擅自退出庭审;2.当事人需保持现场安静,无关人员不得进入网上庭审区域。3.网上庭审全程录音录像,诉讼参与人或其他人员违反法庭纪律,破坏法庭秩序、妨碍诉讼活动顺利进行的,庭审录音录像可以作为追究其法律责任的证据。

第三十九条  开庭前系统提示“进入庭审”,当事人及法官通过点击该按钮后,进入庭审前页面。法官首先核对当事人身份及权限,点击“开始庭审”,庭审录像开始录制,庭审正式开始。

庭审期间若需休庭,由法官点击“休庭”按钮,录像暂停。

庭前已在线完成答辩及举证、质证的,庭审中可简略询问当事人对于其各自提交的起诉状、答辩状是否有补充修改,对于其各自提交的证据及质证意见是否有补充、修改;无补充或修改的,直接进入法庭调查、辩论及最后陈述环节,直至庭审结束。

对于简单民事案件,可以直接围绕诉讼请求进行庭审,不受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等庭审程序限制。

庭审结束后,系统支持书记员上传笔录,书记员将系统中同步语音转文字的内容拷贝到笔录中,供当事人阅读、核对。如需修改补正,当事人可通过实时画面告知书记员,由书记员进行修改。各方当事人修改补正完毕并点击确认、书记员保存笔录后,法官点击“结束庭审”,各方当事人退出庭审。

经当事人同意,以录音录像替代庭审笔录的,法官或司法辅助人员保存录音录像后点击“结束庭审”按钮,各方当事人退出庭审。

第四十条  庭审中原告擅自退出的,按撤诉处理;被告擅自退出的,按被告缺席继续审理。

第四十一条  网上庭审全程录音录像。对于事实简单的案件,书记员可不出席庭审。

第四十二条  法官根据需要认为有必要转线下审理的,可以转为线下庭审方式进行审理,已经进行的庭审依然有效。

第四十三条  经各方当事人同意,当事人可通过诉讼平台在线确认调解协议内容,调解协议自点击确认之时即产生法律效力。

第十一章 非诉程序

第四十四条  申请人请求被申请人给付金钱、有价证券,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通过本平台向法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没有其他债务纠纷的;支付令能够送达被申请人的。

申请人登录平台、注册账户、线上申请等按照本规程前述规定。

第四十五条  申请人提出申请后,立案人员在五日内通知申请人是否受理。

对于申请书不符合要求的,应通知申请人限期补正,并自收到补正材料之日起五日内通知申请人是否受理。

受理申请后,经审查申请人提供的事实、证据,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合法的,在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在线向被申请人发出支付令;申请不成立的,在线裁定予以驳回。

第四十六条  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通过平台向法院在线提出书面异议。

法院收到被申请人提出的书面异议后,经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终结督促程序,支付令自行失效。
被申请人在前款规定的期间不提出异议又不履行支付令的,申请人可以直接在平台上向法院申请执行。

第四十七条  支付令失效的,申请人自收到终结督促程序裁定之日起七日内未向法院表明不同意提起诉讼的,视为向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人提出支付令申请的时间,即为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时间。

第十二章 裁判文书制作

第四十八条  主审法官可在诉讼平台使用人工智能技术在线辅助生成裁判文书的部分或全部,并根据需要予以修改、完善。

第四十九条  复杂案件的裁判文书应当围绕争议焦点进行有针对性地说理。新类型、具有指导意义的简单案件,加强说理;其他简单案件可以使用令状式、要素式、表格式等简式裁判文书,简化说理。

当庭宣判的案件,裁判文书可以适当简化。

当庭即时履行的民事案件,经征得各方当事人同意,可以在法庭笔录、录音录像中记录相关情况后不再出具裁判文书。

第十三章 在线宣判

第五十条  主审法官在庭审结束后可进行当庭宣判。小额诉讼程序案件,原则上当庭宣判。简易程序案件,一般当庭宣判。对于未当庭宣判的案件,主审法官通过诉讼平台进行宣判。宣判后,当事人要求寄送纸质裁判文书的,应向当事人寄送纸质的裁判文书。

第十四章 在线执行

第五十一条  案件生效后,当事人可在线申请执行。

第五十二条  当事人可以通过诉讼平台向人民法院查询案件进展、提供财产线索等。

第五十三条  人民法院可以通过网络连通,嵌入相关单位的信息平台,限制被执行人的经济生活和社会生活,对被执行人实现智能化信用惩戒。

第十五章 卷宗归档

第五十四条  诉讼平台案件实行电子卷宗归档,电子卷宗随案同步自动生成。

第十六章 解释主体、施行时间

第五十五条  本规程由本院审判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五十六条  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福田法院《在线诉讼规程》的出台有力推动了打造平台统一、数据畅通、规范有序、便民利民的互联网司法审判体系的完善,有助于全力建设现代化“智能法院、阳光法院、网络法院”,实现全业务网上办理、全流程依法公开、全方位智能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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