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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21)粤0304刑初1号的判决公告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2021)粤0304刑初1

本院受理的(2021)粤0304刑初1号被告人张锴雍、林力、朱玺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已于20211229日宣判,现将判决结果公告如下:

一、被告人张锴雍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

二、被告人林力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三、被告人朱玺珍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四、冻结、退缴在案的涉案款项,依法按比例发还给有本金损失的集资参与人。其中:扣押的被告人张锴雍及其公司的财物,用于发还旧平台旧标的投资人的本金损失;继续追缴违法所得,不足部分,责令被告人张锴雍退赔。扣押的新平台股东及员工的财物,用于发还新平台新标的投资人的本金损失;继续追缴被告人张锴雍收取股权转让款中来自新标的融资款125880000元,用于发还新平台新标的投资人的本金损失。

目前本案仍在上诉期内,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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