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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4刑初608号查嘉等3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宣判公告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2021)粤0304刑初608

本院受理的(2021)粤0304刑初608号被告人查嘉、谷传广、刘超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现将判决结果公告如下:

一、被告人查嘉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

二、被告人谷传广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三、被告人刘超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四、退缴在案的违法所得,依法按比例发还给有本金损失的集资参与人;责令被告人查嘉、被告人谷传广、被告人刘超共同退赔有本金损失的集资参与人。

该案目前仍在上诉期内,判决暂未生效。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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