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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粤0304刑更3号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24)粤0304刑更3号

  罪犯李群伯,男,1938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中共党员,专科文化程度,户籍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百花公寓1-24b,暂住深圳市福田区雅颂居8座30b房。因涉嫌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22年2月26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抓获,同日被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于2023年2月14日对其重新办理取保候审。本院于2023年3月23日对其重新办理取保候审。

  本院于2023年9月18日依法作出(2023)粤0304刑初211号刑事判决,被告人李群伯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拘役六个月。被告人李群伯不服一审判决,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11月28日作出(2023)粤03刑终1634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案件生效后,罪犯李群伯向本院提交书面暂予监外执行的申请。

  2024年7月25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委托深圳市人民医院对罪犯李群伯进行医学诊断(检查),经深圳市人民医院诊断,认定其患有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高血压病1级(很高危)、陈旧性脑梗死、2型糖尿病、慢性肾脏病3期、高尿酸血症、下肢动脉粥样硬化等疾病。疾病严重程度评估:高血压病1级(很高危),合并多种靶器官损害,伴多种临床隐患,存在多个cvd危险因素;患者高血压病药物治疗中,动态血压监测报告显示血压正常范围,脑梗死急性期疾病无诊疗依据。

  2024年11月8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聘请三位相关专业的法医人员对罪犯李群伯进行会诊审查,出具(2024)粤03技诊字第048号《组织诊断审查意见书》,认为罪犯李群伯现年龄为八十六岁,其所患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高血压病分别接近《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十九条相关标准。本院书面征求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的意见,该院于2024年11月29日书面回复认为对罪犯李群伯适用暂予监外执行并无不当,建议本院依法处理。

  经查,罪犯李群伯现居住于深圳市福田区雅颂居8座30b房。罪犯李群伯于2022年2月26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抓获,同日被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应予折抵刑期1日。

  因罪犯李群伯患有严重疾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及第五款的规定,决定如下:

  对罪犯李群伯暂予监外执行。

  (社区矫正执行地为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暂予监外执行期限自决定作出之日起至监外执行情形消失之日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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