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执行案款收发、管理,完善执行案款管理工作,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防范廉政风险,现将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拟对向案外人发放的案款公示如下:
向案外人发放案款案件公示
案号 |
申请人 |
被执行人 |
收款人 |
付款金额 |
付款事由 |
承办法官 |
联系电话 |
(2022)粤0304执恢687号 |
深圳市永安达货物运输有限公司 |
唐艳林 |
毛顺军
|
33775.31 |
申请执行人委托公司法人代为收款。 |
庄晓民 |
0755-21981690、21980312 |
(2022)粤0304执恢2104号 |
深圳市应鑫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
汤莉、时铭 |
时铭 |
32000 |
付2024年2月至9月生活费、医疗费(一个月4000元),共32000元 |
庄晓民 |
0755-21981690、21980312 |
(2023)粤0304执22463号 |
李武标 |
雷红梅、刘卓陇 |
王敏加 |
50328.43 |
付买受人垫付被执行人刘卓陇税费 |
庄晓民 |
0755-21981690 21980312 |
特别提示:
1.公示期为三天,公示期满后,如无当事人提出异议,则该案款将向案外人发放;如对发放款项有异议,请与承办法官联系。
2.案款发放廉政监督电话:21981310;
执行局值班电话:21981638、82898907
二零二四年九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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