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执行案款收发、管理,完善执行案款管理工作,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防范廉政风险,现将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拟对向案外人发放的案款公示如下:
向案外人发放案款案件公示
案号 |
申请人 |
被执行人 |
收款人 |
付款金额 |
付款事由 |
承办人 |
联系电话 |
(2023)粤0304执恢2615号 |
汪佳虎 |
孙黔斌、李艳菱 |
连平县人民法院 |
225877.01元 |
发放执行款分配款项 |
叶振传 |
0755-21981227、21981976、21980318 |
(2023)粤0304执恢2615号 |
汪佳虎 |
孙黔斌、李艳菱 |
孙黔斌 |
264000元 |
发放预留唯一住房租金 |
叶振传 |
0755-21981227、21981976、21980318 |
(2023)粤0304执恢2615号 |
汪佳虎 |
孙黔斌、李艳菱 |
李艳菱 |
264000元 |
发放预留唯一住房租金 |
叶振传 |
0755-21981227、21981976、21980318 |
特别提示:
1.公示期为三天,公示期满后,如无当事人提出异议,则该案款将向案外人发放;如对发放款项有异议,请与承办法官联系。
2.案款发放廉政监督电话:21981310;
执行局值班电话:21981638、82898907。
二零二四年十一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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