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离婚抚养纠纷案件中充分保护未成年人的利益,是我国既有的法定原则。自2013年我院启动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以来,就把加强对未成年子女权益的保护作为工作重点来抓,遵循“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的国际准则,秉承“特殊、优先”的保护理念,建立符合未成年人特点的诉讼权利保障机制,以切实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一、转换家事审判理念,坚持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理念
坚持调解优先原则,发挥家事审判的诊断、修复、治疗作用,不断消解未成年子女的父母亲之间的矛盾,为未成年子女的健康成长营造良好的亲情环境。在离婚案件的审理中,原则上禁止离婚案件中的未成年人参与庭审,但应采取适当方式听取有表达意愿能力的未成年人的意见,并安排专业社工,比如委托社工组织走访社区、学校和相关单位,了解未成年人真实生存状况,对未成年子女做心理疏导,适时提供关怀和帮助,确保案件处理结果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我院在2014年通过第三方调查成功处理被媒体高度关注的王某某变更监护关系纠纷一案。
对涉及未成年人抚养、探望、监护的家事纠纷,为保护未成年人的隐私,不公开开庭审理。对于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费纠纷的案件,优先保障未成年子女生活。如果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经济比较困难,对方不愿意给付抚养费已影响到未成年子女健康成长的,根据当事人申请,可以裁定先于执行;对于经济特别困难、符合救助条件的,依法给予当事人一定额度的司法救助,并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转介民政和教育部门给予进一步救助。
二、强化司法人文关怀,创新抚养和探望方式
传统的司法判例对未成年子女抚养和探望方式的裁判方式比较单一,缺乏人性化安排。为此,我院在创新抚养和探望方式方面先行作出尝试,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不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的夫或妻一方可在周六或周日(含晚上)长时间探望未成年子女,暑假期间可与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一个月左右,寒假期间未成年子女依次轮流随父或母共同生活,这样即便父或母一方不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其与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的时间也比较长,有利于建立比较稳固的父母与子女之间的亲情关系,降低离婚对未成年子女的伤害,促进离异家庭未成年子女健康成长。我院自实施该项家事改革措施以来,受到当事人的广泛好评。
三、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形成未成年子女保护合力
我院积极引入专业社工力量参与未成年人权益保障机制建设,建立常态化离异家庭未成年子女成长关怀机制。目前,我院已引入深圳市慈卫公益事业发展中心专业社工机构,协助法官开展对未成年子女父母的心理疏导、调解促和工作,帮助处于情感困境和矛盾漩涡的青年夫妻弥合分歧,修复亲情,挽救濒于破裂的夫妻感情,为未成年子女的健康成长构建和谐稳定的家庭关系。
在离婚纠纷中,未成年子女是破碎家庭的最大受害者,面对家庭环境的突变,心灵难免受到创伤,会变得自卑、消极,甚至产生逆反心理,如果不适时提供关怀和帮助,极有可能转化成问题少年、犯罪少年,给家庭和社会的稳定带来严重隐患。为此,我院拟新增一家专业社工组织,对离异家庭未成年子女的成长进行关怀和帮助,有针对性进行情绪疏导、心理干预、行为矫正,并持续跟踪、关注离异家庭未成年人成长中遇到的问题,逐步形成常态化的离异家庭未成年子女成长关怀机制。
四、加强制度建设,固化涉及未成年人纠纷家事改革成果
我院早在2013年11月份就初步完成了家事审判改革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工作,并经我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包括《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家事纠纷案件审判规程》《深圳市人民法院未成年人民事案件审判规程》《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家事审判工作常用文书范本》等改革配套制度文件,把涉及未成年人权益保障的家事改革举措制度化、系统化,为全面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确立了制度保障。
我院将持续深化家事审判改革,继续发挥家事审判司法服务和保障功能,将未成年子女的利益落到实处,护航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