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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度解析“套路贷”, 法官教你反套路!


“身份证信用放贷,及时缓解燃眉之急”,这样的小广告或推销电话,让急需用钱的人相信了,或直接贷了。贷款公司步步为营设下圈套,等待贷款人的是一个巨大的套路贷陷阱……

20148月,陈某民听说深圳市某投资公司可以代办银行贷款,便与该公司经理祝某商谈贷款事宜。双方签订了一份《居间协议书》(委托书),约定祝某帮助陈某民向银行贷款230元,陈某民向祝某支付管理费用143520元。

随后,祝某以欺骗的方式,让陈某民签署了两份空白的借款合同、一份空白收据和一份空白抵押物价值确认函,并让陈某民将自己的房产作为贷款抵押担保物,该房产当时估值为4969670元。

此后,祝某与民间贷款人唐某贤共谋,利用陈某民签署的几份空白合约,签订了借款合同,并以陈某民的房产作为借款担保。

20149月,唐某贤及祝某共计转账457.85元到陈某民办理贷款的银行卡账户上(该银行卡一直由祝某控制使用),造成陈某民借款457.85元的假象。之后,祝某将该银行卡内的457.85元转入自己的私人账户,分三次转账共计215元至陈某民个人控制使用账户,对陈某民声称是扣除中介费之后的银行放款。(实际该款项是通过抵押陈某民个人房产后,由唐某贤放出的民间贷款中的一部分。)

20156月,唐某贤以陈某民借款逾期未还为由,将上述房产过户登记到其特定关系人王某名下。(至此,陈某民的房产已被唐某贤控制。)

20158月,陈某民发现房产被转移登记,便欲找祝某询问情况,但此投资公司已人去楼空,祝某也去向不明无法联系……

祝某于201711月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目前,福田检察院已以诈骗罪向福田法院对祝某提起公诉。

这些匪夷所思的案情背后,隐藏的是以借贷为名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犯罪行为,俗称套路贷。在这个无套路,不江湖的时代,他有金钟罩,你有破解招?

 

别急, ?法官教你如何破解套路贷

 

一、什么是套路贷

 套路贷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假借民间借贷之名,利用受害人急需资金周转的心理,通过签订虚假或空白借款协议”“虚增债务”“制造资金走账流水”“肆意认定违约” “转单平账”“虚假诉讼等手段非法占有公私财产或者使用暴力、威胁等手段强立债权、强行索债的违法犯罪行为

例如,在该案中,祝某就利用签订空白合约借机转走了陈某民的房产。

 

二、套路货违法犯罪行为有什么特点?

1、具有民间借贷的表象,双方签有借款合同、抵押合同、委托合同等,极具欺骗性和迷惑性。行为人以违约金”“保证金” “中介费”“服务费”“行业规矩等名义,欺骗被害人签订虚高借款合同、阴阳借款合同、房屋抵押合同,甚至直接签署空白合同。

2、签订合同后,行为人按照虚高的合同借款金额向被害人账户全额转账,要求借款人以现金的方式支付手续费、介绍费或中介费等,甚至利用掌握被害人银行卡、u盾、密码的便利,制造借款证据。

3、行为人诱导借款人签订具有单方违约陷阱的合同,或通过不接电话、不回信息及系统故障等方式导致借款人在约定期限内客观上无法还款,进而以借款人违约为名要求偿还高额违约金、滞纳金、手续费等。

4、在借款人无力偿还的情况下,行为人通过介绍第三方帮助借款人转单平账的方式,由第三方与借款人重新签订新的虚高借款合同,进一步垒高借款金额,致使借款人短时间内债务快速增长。

5当借款人的债务累积到一定程度之后,行为人通过暴力、胁迫等手段向借款人施加压力以获得财物;或者凭借被害人签订的、违背其意思表示的合同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以民事判决的形式实现侵占借款人合法财产的目的,并以民事纠纷为名规避公安机关的打击。

 

三、常见的套路贷类型有哪些?

 1.“车贷类:行为人以无抵押贷款为幌子诱骗被害人签订虚假借款合同,并以确保贷款安全给被害人车辆安装gps 等为由,将被害人车辆开走,制造违约事由进行勒索或擅自处分。

2.房产抵押类:行为人在实施套路贷犯罪行为中,利用被害人房产进行民事诉讼来施压,以达到非法侵占被害人财产的目的。

3.校园裸贷类:行为人诱骗在校学生签订虚高借款合同,并要求被害人提供裸照或视频作为借款保证,以达到后续非法行为需求。

套路贷行为人都会有自己的圈子,那真的是一环又一环的陷阱……福法君提醒大家,贷款一定要找正规金融机构,以免上当受骗。拒绝套路,让生活简单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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