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孕服务违反我国的社会公德和公序良俗,国家明令禁止任何形式的代孕技术,禁止代孕行为。近日,我院审理了一宗涉及代孕服务的劳动合同纠纷案件,依法判决以代孕委托服务合同的内容为前提的离职结算确认书中有关提成的约定无效。
原告刘某称,其与被告深圳市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2016年11月2日签订离职结算确认书,约定被告在客户安先生支付代孕尾款后一周内向原告支付5万元劳动报酬。目前尾款已经回款,但被告未按照约定支付原告提成工资,原告诉请被告支付原告劳动报酬5万元。2017年7月17日,经福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驳回原告的仲裁请求。原告不服仲裁裁决,向我院提起诉讼。
经查,原告刘某原系被告深圳市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员工,职务为总监。2016年8月5日,原告介绍客户安先生与被告签订代孕服务合同,合同显示,“乙方的服务内容:1.提供从甄选合格捐卵者、代码体验、胚胎移植、受精、受孕到安全生产的全过程服务;2.双方约定的试管婴儿为男孩一名,乙方确保婴儿性别满足双方约定;3.确保甲方能合法拥有婴儿的抚养和监护权;4.本合同仅限一名试管婴儿出生及一名代妈受孕服务”。合同签订后,被告承诺在安先生支付合同尾款一周内给予原告10万元提成工资。2016年11月2日,原、被告签署一份离职结算确认协议书,约定原告与被告自2016年10月9日起解除劳动关系,关于原告介绍客户安先生与被告签订代孕服务合同的提成工资,原告已计提5万元,客户安先生交清合同尾款80万元后,被告约定再给予原告5万元提成。原告认为安先生已支付尾款,要求被告按照离职结算确认协议书的约定给予其提成工资,但被告称安先生未支付尾款,不愿意支付原告提成工资,双方遂产生纠纷。
我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被告是否需要向原告支付5万元提成工资。被告与客户的委托服务合同核心内容是代孕服务。代孕服务违反国务院有关部委规章,且有悖公序良俗和社会公德,有损社会公共利益,涉案的委托服务合同应属无效。原、被告虽签订了离职结算确认书,但该离职结算确认书有关提成的约定以代孕委托服务合同的内容为前提,因此离职结算确认书有关提成的约定亦因委托服务合同违反国家强制性规定而无效。原告诉请被告支付提成款,缺乏法律依据,我院不予支持,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原告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市中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与客户的委托服务合同内容与代孕服务有关,代孕服务违反国家公序良俗和社会公德,应认定为无效合同,原、被告签订的离职结算确认书亦因涉案委托服务合同无效而无效,不支持原告诉请被告支付提成款的请求,判决维持原判。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