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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为群众办实事 | 诉前先鉴定,失女父母高效获赔80万元
案情简介

       近日,福田法院审理了一起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因为在诉前调解阶段组织双方当事人到鉴定机构进行了司法鉴定,大大缩短了案件审理周期,减轻了当事人诉累,高效保障了当事人合法权益。
       4岁的小静(化名)从小便因“双眼下睑内翻并倒睫”备受折磨,2019年4月,父母带她到深圳市某医院住院接受手术治疗,却不料手术中发生意外,小静再也没能醒来。事后,相关机构鉴定死因认为,小静是在自身发育不良的基础上因病毒性肺炎导致死亡。
小静父母认为,小静死亡是深圳市某医院违反诊疗护理常规所致,遂诉至福田法院要求该医院赔偿各项损失总计约人民币108万元。
接到案件后,福田法院首先组织调解法官、民事庭法官、医疗纠纷调解咨询专家委员和调解员共同组成医疗纠纷调解小组进行诉前调解。
       考虑到小静死亡损害后果严重且双方当事人争议较大,调解小组与当事人沟通协调后,立即组织引导双方交换证据、质证鉴定材料并选择鉴定机构进行诉前鉴定。
       2021年1月7日,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书,鉴定结论为:深圳市某医院在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该过错与小静死亡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因果关系参与度为同等因素,责任比例为41-60%。
       双方当事人收到鉴定意见书后,均未对鉴定意见提出异议,但小静父母认为深圳市某医院诊疗行为有明显违规操作,要求转立案确认医院承担违规诊疗责任,该案随即转入审判程序。
       2021年3月15日,福田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该案,并于4月20日作出判决。

法院裁判

       福田法院认为,患者在诊疗过程中到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应根据医疗机构的过错大小、医疗过错行为对损害后果的原因力以及损害后果确定医疗机构的赔偿责任。
该案指定鉴定机构作出的鉴定意见合法,给出建议的过错参与度范围适当,故认定被告的医疗过错在造成原告死亡的因果关系中参与度的比例为55%。
       按照相关规定,最终确认本案医疗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赔偿费用合计人民币146万余元,根据被告的过错比例55%计算,被告应赔偿原告人民币80(146*55%)万余元。

法官心得

       本案较之同类采用诉中鉴定的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审理周期缩短了8-12个月左右。
       诉前鉴定大大缩短了案件审理周期,有利于减轻当事人诉累,缓解双方当事人在诉讼中的矛盾冲突,提升审判质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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