辛苦工作后,换来的不是应得的酬劳,而是拖欠工资的老板?这不,培训教师徐某就遇到了这样一件烦“薪”事。
教师遭欠薪,法院依法判决为其维权
徐某曾是某教育培训公司的一名教师。2020年7月,徐某从该公司离职后,以公司拖欠其工资等理由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查明事实后,作出仲裁裁决,某教育培训公司应向徐某支付工作期间工资差额4万余元,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5.8万余元,以及其他相关费用共计10万余元。
某教育培训公司对仲裁结果不满,向福田法院提起诉讼。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某教育培训公司确实存在拖欠徐某劳动报酬的事实。案件审理过程中,双方确认截至2020年6月,某教育培训公司拖欠徐某工资差额2万余元,故法院依法判决某教育培训公司应向徐某支付工作期间工资差额2万余元,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5.8万余元,以及其他相关费用共计8万余元。
宣判后,某教育培训公司不服,提起上诉。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执行遇难题,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
判决生效后,因某教育培训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徐某向福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过程中,承办法官黄碧波发现被执行人某教育培训公司因经营不善已濒临倒闭,通过执行查控手段未发现其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一时陷入僵局。无奈,2021年10月本案执行程序暂时终结。
法官不言弃,申请执行人最终成功讨薪
案件虽已暂停执行,但想到讨薪心切的申请执行人,黄法官不愿放弃。他反复查阅被执行人商事登记资料,发现被执行人股东可能存在出资不实的情况,便告知申请人可追加出资不实的股东为被执行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人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出资人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2月2日,申请执行人徐某向法院提起追加上述三名股东为被执行人的异议程序。随后,三名股东主动联系法院,表示愿意全额还款,并于12月8日全额缴纳案款。至此,本案顺利履行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