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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市首份!福田法院发出新规实施后首份人身安全保护令

家庭暴力,给受害者带来的,不仅是身体上的损害,更是心灵上无法痊愈的伤痛。近年来,随着司法保护的不断完善,越来越多受害者选择勇敢站出来,不再向暴力妥协。

近日,福田法院在一件民事案件审理中,针对被申请人长期殴打、辱骂申请人的行为,依法向被申请人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为遭受家暴的青少年筑起一道“安全墙”。

这也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自2022年8月1日实施以来,深圳市首例适用该规定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案件。

案情简介

2009年,王先生(化名)和林女士(化名)婚后生育一女小羽(化名)。2010年,二人因感情不和协议离婚,小羽由王先生抚养。

二人离婚后,因小羽达不到林女士的学习要求,林女士多次对其进行殴打、辱骂、威胁,包括用手机、衣架、绳索等工具抽打小羽身体的侧面和背部;以短信、电话等形式骚扰辱骂小羽、王先生及其家人;把小羽关在自己家中,不让其回到王先生住处。

除此之外,因小羽的教育问题,林女士也曾多次与小羽爷爷产生肢体冲突,双方均有不同程度的受伤

小羽认为,母亲林女士的行为已严重影响了自己的正常生活和身心健康,遂向福田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请求法院裁定:

一、禁止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实施殴打、辱骂、威胁、限制人身自由等行为;

二、申请人的抚养监护人(王先生)会保障被申请人的探视权,但接触申请人之前须经抚养监护人同意,不得擅自接触申请人。若要带申请人到被申请人居所等私密场合,必须经过抚养监护人的同意;

三、不经申请人的抚养监护人同意,被申请人不得接近申请人居所,不得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等方式侮辱、诽谤、威胁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

法院裁判

福田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在案证据及各方当事人陈述足以证明申请人小羽与被申请人林女士确已因小羽的学业问题产生较为激烈的矛盾。

考虑到小羽与林女士系母女关系,为缓解双方之间的矛盾和对立冲突,避免双方日后发生更多肢体或言语冲突,法院同意申请人小羽关于保护其人身安全,禁止被申请人殴打、辱骂、威胁申请人及限制申请人人身自由的请求,并同意申请人关于被申请人不得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等方式侮辱、诽谤、威胁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的请求。

考虑到申请人系未成年人,被申请人作为其母亲享有法定的探望权利,对申请人关于未经其父亲同意,被申请人不得接近其居所的请求,应不予支持。申请人的父母应当相互配合履行对小羽的家庭教育责任,切实维护小羽的合法权益。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禁止被申请人林女士殴打、辱骂、威胁申请人小羽及限制申请人小羽的人身自由;

二、禁止被申请人林女士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等方式侮辱、诽谤、威胁申请人小羽及其相关近亲属;

三、驳回申请人小羽的其他请求。

人身安全保护令发出后,被申请人林女士为自己过去的行为后悔不已,并表示将严格遵守人身安全保护令相关规定,在以后与小羽的相处过程中主动转变教育方式,努力为小羽营造一个良好、和睦、文明的成长环境。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三条 家庭成员之间以冻饿或者经常性侮辱、诽谤、威胁、跟踪、骚扰等方式实施的身体或者精神侵害行为,应当认定为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规定的“家庭暴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

第二十六条 人身安全保护令由人民法院以裁定形式作出。

第二十七条 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被申请人;

(二)有具体的请求;

(三)有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情形。

第二十九条 人身安全保护令可以包括下列措施:

(一)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

(三)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

(四)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

第三十条 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有效期不超过六个月,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人身安全保护令失效前,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撤销、变更或者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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