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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买低卖”经销名酒涉合同诈骗400余万元,福田法院判了

随着社会经济转型发展,合同诈骗类案件日渐增多,类案中涉及到的刑民交叉问题,是否构成犯罪及犯罪金额如何认定,往往成为争议焦点。

案情简介

202111月至12月期间,胡某、赵某协商合伙经销茅台酒,由胡某提供货源,赵某寻找下家出售,销售所获利润按胡某65%、赵某35%比例分成。期间,赵某隐瞒事实高买低卖,将胡某提供的6000余瓶飞天茅台酒,谎称以2850元的价格销售,实际以低于2600元价格向下家出售,以达到打开销路的目的。该行为造成胡某损失200件(每件6瓶)货物,价值共计370余万元。

20211216日,胡某发现被骗遂向公安机关报案。2022125日,经民警电话通知,赵某前往公安机关接受调查。

上述胡某提供的货源,部分被赵某出售予下家陶某。202216日,陶某再次以每瓶2400元的价格向赵某订购1200瓶飞天茅台酒,并支付定金100万元。赵某明知已无货源,仍与陶某达成购销协议,收取款项后并未用于进货,而用于支付其持股公司员工工资、办公室租金和其他下家退款。截至目前,赵某仍未履行交货义务或解除协议退款。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赵某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合同诈骗罪,向福田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审理

福田法院经审理查明,就本案四处争议焦点进行分析、评判:

焦点一:关于被告人赵某是否构成犯罪及罪名定性的问题。

被告人赵某高买低卖,隐瞒售价真相,导致被害人胡某在供货300件后无法收回其中200件的货款共计300多万元。可见,被告人赵某具有非法占有胡某所供货物的目的。被告人赵某在履约过程中骗取被害人胡某所供货源,符合合同诈骗的构成要件,依法认定构成合同诈骗罪。

被告人赵某在没有履行合同能力的情况下骗取被害人陶某预付款的行为,符合合同诈骗的犯罪构成要件,依法认定构成合同诈骗罪。

焦点二:关于涉案犯罪金额的认定问题。

根据在案证据显示胡某、赵某双方确认欠款金额为370.8万元。但由于370.8万元是以出售价作为计算基础,应根据胡某购进茅台酒单价,扣除包含的利润。故本院以涉案茅台酒进货单价2700元作为计算基础,酌情认定被害人胡某剩余200件(每件6瓶)货物损失金额为324万元(即2700*6*200件)。

根据在案证据,证实被告人赵某骗取被害人陶某预付货款100万元,本院依法予以认定。

综上,本院认定被告人赵某的犯罪金额共计424万元。

焦点三:关于被告人赵某是否具有自首情节。

被告人赵某经公安民警电话传唤后自动到案,起初基本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但其之后翻供的辩解内容与证据相反,即并未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不符合自首的法定情节,对于辩护人提出被告人赵某具有自首情节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焦点四:关于冻结的涉案财物处置问题。

根据在案证据,已冻结的被告人赵某名下银行账户款项以及其持股公司银行账户款项,依法应发还本案被害人胡某、陶某;经查,冻结的深圳市xx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账户内人民币159000元是被告人赵某支付的办公室租金,深圳市福田区xx建材商行账户内人民币180000元是被告人赵某退还下家的货款,均属第三人善意取得涉案财物,依法不应追缴。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福田法院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赵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万元。二、冻结的被告人赵某名下银行账户款项以及其持股公司银行账户款项,依法按比例发还被害人胡某、陶某;不足部分,责令被告人赵某继续向被害人胡某退赔人民币324万元,向陶某退赔人民币100万元。三、扣押的被告人赵某手机两部,系作案工具,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冻结的深圳市xx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账户内人民币159000元以及深圳市福田区xx建材商行账户内人民币180000元,由冻结机关依法解冻。

本案判决后,被告人赵某息诉服判未上诉,现已生效。

法官说法

刑事审判庭 胡许晴

本案中,被告人一方面明知其高买低卖的行为必然会造成巨额亏损且无法持续向供货方支付货款,却一直对上家被害人隐瞒售价真相,欺骗上家持续向其供货,其行为让被害人陷入了错误认知,导致被害人损失货款300多万元;另一方面,被告人在明知上家不再向其供货且其亦无其他货源的情况下,谎称其有足够货物可以提供给下家被害人,并收取下家订货预付款100万元。之后被告人并未将上述钱款用于进货,也未按约定向购买方交付货物,而是将所收钱款主要用于偿还其因无法供货所欠其他下家的订货款以及为其持股公司的关联公司支付办公室租金、发放公司员工工资等。

为维护经济正常参与者的合法权益,依法打击违法犯罪行为,对于合同诈骗类犯罪需厘清涉案事实,坚决查明涉案钱款主要去向,全力追赃挽损,依法惩处违法犯罪人员,力求案件审判达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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