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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赠与子女房产,能收回吗?

父母赠与子女房产

本是以爱之名

终了却因父子关系不和闹上法庭

这到底是怎么回事?

来看今天的鹏法案例

案情简介

家住甘肃的老张年岁渐老,为了将来能和在深圳工作的儿子小张和在成都工作的女儿共同居住,于2020年3月出售了老家甘肃的房产,为儿子小张在成都买了一套新房。老张付了买房首期款32万余元,购置家具花费3.65万元,又向小张转账15万元,用于后续还贷。

2020年10月起,因小张择偶问题,父子俩意见不和,争吵不断,甚至几度报警处理纠纷。小张盛气之下,竟数次更换门锁,让居住在新房的老张无法进门,最后只能在外租房。

2021年8月,老张终于无法忍受,诉至福田法院,要求儿子小张返还其赠与的买房、购置家具等款项合计60.9万元。

法院审理

福田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有两处:

一、原告赠与被告购房首期款及偿还贷款的行为是否系附条件的赠与

从涉案房产的购买背景看,原告作为父亲基于亲缘关系将其在家乡的自有房产出售,在被告姐姐工作安家的城市为尚在深务工的被告购置房产,隐含有未来与其共同生活的前提条件,系附条件的赠与行为。现鉴于双方关系交恶已多次报警,被告亦数次更换门锁致原告无法在涉案房产内实现其居住目的,故原告关于撤销就涉案房产对被告的赠与,要求被告返还款项的诉请于法有据,应予以支持。

二、关于应返还的购房款金额

结合已查明购房款的资金来源,被告应向原告返还购房款32万余元。原告曾向被告赠与15万元,主要用于被告向银行获取涉案房产贷款的保证金及还贷,亦与涉案房产的购房款有关,故被告还应向原告返还赠与款15万元。过高部分的诉请,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福田法院判决被告应向原告返还赠与款合计47万余元。

本案判决现已生效。

鹏法君说法

综合审判庭戴珊珊

父母之爱子,则为之计深远。父母将名下唯一住房出售,所得款项为子女在异地购房,此种赠与行为往往隐含与子女共同居住生活的设想,为附条件赠与行为。当亲子关系恶化,赠与因信赖产生的情感基础已不复存在,父母作为赠与人有权主张撤销赠与,要求子女返还购房款。

鹏法君在此提醒,基于亲缘关系的赠与,往往附随诸多的情感因素,父母允诺赠与的隐含义务不可违背,获赠子女也应换位考虑年长父母的权益,各方均需思及亲情互谅互让,营造和谐、友善的家庭氛围。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五十七条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第六百五十八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六百六十一条 赠与可以附义务。

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第六百六十三条 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第六百六十五条 撤销权人撤销赠与的,可以向受赠人请求返还赠与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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