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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子女抚养权还能变更吗?

未成年子女

往往是父母离婚纠纷中最大的受害者

抚养权纠纷频频

阻扰探视多发

致使未成年人“关爱缺席”

如果直接抚养方“名存实亡”

对孩子疏于照料

那么离婚时经双方协定的抚养权归属

还能变更吗?

和鹏法君一起看看吧

案情简介

2018年11月,冯某(男)与林某(女)在福田区民政局办理离婚,双方约定孩子小冯由冯某抚养。但在离婚后,冯某便去往外地工作,无法直接抚养小冯。于是,自离婚至2020年5月,小冯一直与妈妈在深圳生活。

2020年5月,冯某回到深圳工作,便要求林某按照离婚协议将小冯交回给了他。

但这时,冯某已经再婚,且又生了一个孩子,平时工作也非常繁忙,以至于对小冯疏于照顾,很少关注孩子的身心状态。小冯在跟随爸爸生活之后,也不能很好地适应新环境,再加上学校的课业越来越难,他感到压力倍增。

林某担心小冯,经常提出要探望孩子。冯某经常不配合,还拒绝与林某沟通有关孩子的状况,不仅自己没有履行好监护职责,还阻碍孩子母亲参与孩子的成长教育。

2022年11月,林某诉至福田法院,请求判令小冯由自己直接抚养,冯某无须支付抚养费。

法院调解

福田法院主持调解本案。

在审理涉及未成年人案件时,法官依据《家庭教育促进法》相关法条规定,贯彻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利益原则,对父母双方进行家庭教育指导,引导他们与孩子平等交流,尊重孩子的意愿。

社工帮助孩子肯定自我需求,消除不必要的顾虑与担忧。在鼓励下,小冯在父母面前清晰地表达出想与母亲共同生活的愿望。原因是父亲经常工作太忙不在家,而母亲能有更多的时间陪在他身边,辅导他学习。

在听了孩子的想法后,冯某同意把抚养权变更给林某,并在法官的组织下签署了调解协议。

鹏法君说法

福田法院民事一庭一级法官 李安武

冯某的行为属于《家庭教育促进法》规定的“怠于履行家庭教育责任”的情形,父母双方应多关注孩子的生理、心理状况和情感需求,重视8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意愿。在改变子女生活环境时,父母应当重新考量新环境对孩子的影响,并征求孩子的意见。直接抚养方应允许另一方了解孩子的生活及学习状况,共同承担起家庭教育的主体责任。

此案关注儿童本身的愿望和要求,充分保障未成年人的自主选择权,彰显出司法温度和人性关怀,切实为未成年子女健康成长保驾护航。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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