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经权利人同意
擅自使用与知名品牌相近的包装误导消费者
接下来就和鹏法君一起看看下面这个案例吧
案情简介
2018年,知名化妆品牌y公司推出一款“小黑钻”口红,产品一上市,便在全网掀起了讨论热潮。一段时间后,y公司在某电商平台上看到一款和“小黑钻”口红外观相似的口红,管身印有金色字体“beauty heyxi”。y公司认为,两者在外壳形状、大小、颜色搭配方面基本相同,商标的使用位置、字体、排列几无差异。该口红在电商平台上销量巨大,对y公司的正常经营活动和品牌形象造成了极大影响,故y公司将口红销售商h公司、“heyxi”商标持有人黄某、包装生产商c公司诉至福田法院,请求判令三被告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0万元。
法院审理
经审理,本案争议焦点有两个:一是y公司的产品包装、装潢是否属于“有一定影响力的商品包装、装潢”;二是三被告的行为是否构成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包装、装潢相同或近似标识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关于焦点一,“有一定影响力的商品”是指在市场上具有一定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商品,对此需结合商品的销售时间、销售区域、销售额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y公司旗下的化妆品品牌本身属于大众所知悉的知名品牌,再结合“小黑钻”口红的销售数据综合判断,“小黑钻”口红的包装、装潢确属于“有一定影响力的商品包装、装潢”。
关于焦点二,h公司的成立时间及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某对“heyxi”商标的注册时间均在“小黑钻”口红上市之后。被诉侵权产品与y公司产品同为口红,有相同的销售渠道和消费对象,在y公司产品具有较高知名度的情况下,侵权产品仍使用与“小黑钻”口红相似的包装进行销售,有攀附y公司商誉和知名度以谋取利益的意图和行为,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综上,根据相关数据对y公司的经济损失进行估算,法院判决共同侵权人h公司、黄某、c公司赔偿y公司的经济损失 50 万元。宣判后,h公司及黄某不服,提出上诉,市中级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在互联网经济大背景之下,网络效应对商业影响呈现辐射范围广、反应迅速等特点,特别是在电商平台销售已经成为主流销售渠道的情况下,网络的宣传及反馈对于认定知名度具有最直观的反映。本案采纳原告提交的网络知名度及销量证据,并调取电商平台销售金额,从而准确认定侵权事实并合理判定损害赔偿数额。
鹏法君在此提醒大家,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恪守商业道德,不得扰乱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若为谋取不正当的商业利益,将自己的产品套上知名商品的“外壳”进行销售,甚至妄图通过更换商标或进行著作权登记等方式将非法行为合法化,也许能一时侥幸获利,但终究难逃法律的严厉制裁。同时,生产商也应当恪尽合理审查义务,勿要因对方仅承诺一切侵权责任与生产商无关,便觉得事不关己,而放纵、帮助侵权,最终被判共同赔偿。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六条 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
(一)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
第十七条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
因不正当竞争行为受到损害的经营者的赔偿数额,按照其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经营者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六条、第九条规定,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权利人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