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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刷单”返利?小心赔本折利!

网购“刷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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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小东无意中发现一个名叫“草莓”的购物返利网站,受到“好评返6.5树叶币(实为刷单佣金6.5元)”的返利诱惑,小东加入了“草莓8号群”,并在群里接了刷单订单,按要求在某网购平台f公司开设的店铺里下单了两款餐厅吊灯,合计140元。然而,快递寄来一个空包裹,小东按要求确认收货并好评后,承诺的返利却分文未给。小东本想向“草莓”购物返利平台反馈,不料该平台后续也关闭了,“草莓8号群”随即被群主解散。

小东遂向法院起诉,以f公司未实际发货为由,要求f公司退还购物款,并诉请购物款三倍赔偿及二倍的惩罚性赔偿。

 

法院审理

涉案合同形式上为网络购物合同,实际上系被告店铺为刷销量而虚构的交易行为,由原告与被告通谋实施,其目的是通过虚构交易向平台用户提供虚假销售信息,使平台用户对被告经营的店铺在商品销量方面产生错误认识,误导平台用户选购,从而增加商品销量,被告因此获利。该行为不仅欺骗平台用户,还扰乱电子商务经营者之间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故原告与被告订立网络购物合同,以假意网络购物掩盖刷销量、赚报酬的真意,属于通谋虚伪行为,合同无效。

据此,法院判决f公司返还小东140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鹏法君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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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影

福田法院综合审判庭

二级法官

近年来,随着电子商务交易市场的繁荣发展,以骗贷、“刷单”“薅羊毛”、盗刷、洗钱等网络欺诈为代表的交易行为日益增加。本案涉及的“刷单”虚假交易,具有技术难度低、准入门槛低、涉及人数众多等特点。“刷单”虚假交易的各个环节中,上、下游行业分工明确,运作精细,形成了行业规则。此种建立在上下游彼此信赖基础之上的虚假交易,一旦断裂,则会发生一系列民事法律纠纷,甚至涉及刑事犯罪。

鹏法君提醒,电子商务经营者应诚信经营,企图通过“刷单”的方式虚假抬高店铺交易量,必然影响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构成对消费者的欺诈、误导,该行为不正当地攫取了其他同业店铺经营者的交易机会,可能构成不正当竞争。网络信息混杂,欺诈手段繁多,消费者要增强信息甄别能力,尤其对诸如“轻松致富”“刷单返现”等涉及金钱的信息,必须提高警惕,避免盲目信赖,误入诈骗分子设下的圈套。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第一百四十六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一百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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