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杏耀平台代理注册

12368
严惩“套路贷”!恶势力犯罪团伙获刑

“无抵押、免担保

应急短借、现场放款”

你被这样的借款公司骚扰过吗?

是否被“套路”了呢?

本期分享的案例

入选《中国法院2023年度案例》

和鹏法君一起来看看这个案例吧!

 

案情简介

2014年3月,胡某因急需用钱向刘某等人合资控股的a公司借款10万元,根据刘某要求办理“信用贷”,签署空白合同,双方口头约定借款月利率3%,期限1年。胡某向刘某还款期间,因资金紧张无法偿还部分利息,刘某为催收款项,雇佣专门人员频繁打电话骚扰胡某,上门围堵、恐吓胡某及其亲属,甚至将胡某带至废弃办公室内实施非法拘禁,持续恐吓威胁,迫使胡某同意归还10万元本金及6万余元利息,远超先前约定利息标准。

2014年7月,胡某因无力偿还高额借贷本息,刘某便迫使胡某与其办理“过户贷”,将胡某房产过户到a公司员工名下代持,再以代持员工的名义向银行贷款200万元。2014年12月,银行贷款发放到刘某的账户后,刘某便称出借给胡某的钱款加上利息、服务费、管理费等各种费用,已经冲抵房产所贷抵押贷款,故该房产不再属于胡某。

刘某等人犯罪集团以非法手段在全国范围内从事“套路贷”金融犯罪,诈骗数额高达800余万元。该集团还多次使用暴力、威胁和其他手段非法催收,造成非常恶劣的社会影响。2019年6月,刘某等人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法院审理

本案中,刘某等人犯罪集团通过利用被害人急需用钱且不熟悉金融及法律知识的弱点,诱骗被害人签订空白合同、空白借据,通过虚构债权数额,肆意收取高额服务费、管理费等方式诈骗被害人财物,具体方式表现为:

“信用贷”:本案中犯罪集团使用手段系自有资金放贷,以行规等幌子诱骗借款人签订空白的借款合同、借据收据等一系列协议文件,虚增借贷金额,隐瞒借款人已偿还利息的事实。

“过户贷”:对于有房产但因信用问题无法在银行正常贷款的客户,诱使借款客户将其房产过户到犯罪集团员工名下代持,再由代持房产员工到银行抵押贷款出资金给借款客户使用。利用掌握的空白合同,收取高额的代持费、好处费等,垒高借款金额造成借款人无力偿还债务,肆意认定借款人违约,恶意处置代持房产或迫使被害人接受较低的房产交易价格,对借款人实施强迫交易及诈骗犯罪行为。

本案中,刘某纠集其他被告人,在实施“套路贷”违法犯罪活动中,多次使用暴力、威胁和其他手段,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在贷款中介服务、民间借贷等行业造成了非常恶劣的社会影响,属于恶势力犯罪。

综上,法院以诈骗罪、非法拘禁罪、强迫交易罪等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二百一十万元。其他被告人分别以诈骗罪、强迫交易罪、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至十个月不等。该判决已生效。

 

鹏法君说法

2022年5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正式施行,该法明确了“有组织犯罪”“恶势力组织”的概念。黑恶犯罪案件多以实施暴力、恐吓、威胁、滋扰等犯罪手段呈现。此类犯罪行为具有以下特征:

组织特征。从普通共同犯罪到恶势力犯罪,呈现出从临时、松散的组织性,到固定、严密的组织性;从内部的组织性到内外结合的组织性;从人员、物质的组织性到精神、文化的组织性。恶势力犯罪团伙有着相对固定的纠集者和骨干成员,经常纠集在一起。

行为特征。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具有公开性和反复性。

危害特征。从危害的区域性或行业性看,恶势力的危害本质是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产生危害影响。从危害的恐惧性看,恶势力危害造成的恐惧,并不限于被害人的内心恐惧、厌恶或者心理强制,还包括对区域内或行业内其他人员的影响。从危害的恶名性看,恶势力的“恶名”可能以多种形式存在,包括“菜霸”“海鲜霸”之类的绰号。

鹏法君在此提醒,如遇黑恶势力或发现涉黑涉恶线索,请及时向司法机关举报。深圳法院始终保持对各类黑恶势力违法犯罪的严打高压态势,依法惩治黑恶犯罪,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和谐稳定。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二十六条  以暴力、威胁手段,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强买强卖商品的;

(二)强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务的;

(三)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投标、拍卖的;

(四)强迫他人转让或者收购公司、企业的股份、债券或者其他资产的;

(五)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特定的经营活动的。

第二百三十八条  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分享到:

附件: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