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杏耀平台代理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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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案大道理】这类微信账号要保管好

银行卡未离身

也未查询到转账记录

卡里的存款却不翼而飞

原因竟是……

和鹏法君一起来看看这个案例吧!

 

案情简介

曾女士是深圳a料理店的老板,因工作需要开通店铺微信号,用于回复顾客订位、询问及开票信息确认等事项,该微信号日常交由店员使用并绑定曾女士的银行卡。2023年7月,曾女士在使用该银行卡结账时,系统提示账户余额不足,经过查询银行交易流水,竟发现卡内的资金被人转走,总计损失48万余元。

曾女士立即报警,经调查,锁定犯罪嫌疑人陈某。陈某曾在该料理店任店长一职,于2023年5月17日从该店离职。工作期间,陈某在曾女士操作工作微信时有意窥探,并获取工作微信的登录和支付密码。2023年5月15日至6月23日期间,陈某使用个人手机登录料理店的工作微信账号,将微信里的48万余元巨款转至个人账户上。为避免被发现,陈某还特意在离职之后又潜入料理店内,将工作手机上的微信转账记录删除。  

2023年7月26日,陈某被公安抓获归案。

 

法院审理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陈某行为如何定性。首先,涉案料理店为个体工商户,其本质上并非刑法意义上的“企业或单位”,陈某作为该个体工商户的工作人员不属于职务侵占罪的主体。其次,陈某在涉案料理店担任店长期间并不具有对店铺微信账户内钱款的掌管和支配职权,且陈某于2023年5月17日离职,不存在职务上的便利。因此,陈某的行为不满足职务侵占罪构成要件。

法院认为,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本人手机秘密登录涉案微信账户,转出或支出店铺钱款用于本人在网络直播间打赏及消费等,并在店铺下班时间多次秘密潜入店铺操作工作手机,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依法予以惩罚。

综上,法院判决,被告人陈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八万元,并责令其退赔被害人损失。

 

鹏法君说法

20240129150842459福田法院刑事审判庭

二级法官

出于工作需要,不少商家开设了工作微信账号,用于发布经营信息、维护客户关系,在这一过程中,商家往往需要为员工配备工作手机,并授权其使用相关微信账号。这种运作模式虽然提高了工作效率,却也给商家的财产安全带来了潜在风险。员工在使用工作手机和微信账号的过程中,可能会接触到商家的敏感信息,如客户资料、交易数据等。一旦这些信息落入不法分子之手,不仅会对商家造成经济损失,还可能对客户的隐私造成侵犯。此外,如果员工擅自使用工作手机进行私人交易或违规操作,也可能给商家带来不必要的法律风险和声誉损失。

因此,商家在开设官方微信账号、为员工配备工作手机的同时,必须高度重视手机支付的安全问题,时刻保持警惕,不随意向他人展示自己的密码,尤其是在公共场合要防止别人偷看自己的密码,并定期更换密码,以确保支付环境的安全。在支付时,注意核对信息,防止误操作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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