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杏耀平台代理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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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替考”后果严重吗?法院这样判!

考试太难太累

能请别人替考吗?

打工赚钱太苦

能替考赚点“外快”吗?

和鹏法君一起来看看这个案例吧!

 

案情简介

罗某在深圳某培训中心负责教培工作,期间认识了学员陈某,因考试压力大,陈某想请罗某代替自己参加某招生考试,并支付给罗某9000元。罗某起初虽有劝说陈某自己参加考试,但架不住代考赚“外快”的诱惑,最后决定收取陈某的钱款并同意替考。罗某让人伪造了陈某的身份证,并用p图软件将陈某准考证里的照片修改为自己的照片,后携带伪造的身份证和准考证参加考试,但在答题过程中被考务人员发现其和考务系统的人脸对不上,怀疑其是替考,于是报警处理。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罗某违反国家法律,代替他人参加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其行为已构成代替考试罪。鉴于其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且当庭自愿认罪认罚,属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罗某退缴违法所得,法院在量刑时酌情予以考虑。

综上,法院以代替考试罪判处被告人罗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违法所得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目前案件已经生效。

 

鹏法君说法

“学习累,考试难,恨不得有人能替自己上考场”是很多人面对考试时的感叹,但考试作为一种人才选拔机制,公平是最重要的基石。

《刑法修正案(九)》增设代替考试罪。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代替他人参加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严重破坏国家考试的管理秩序,破坏公平公正的竞争机制,损害其他考生公平竞争权,构成代替考试罪。

本案是福田区首例“代替考试案”,法院依法惩处“替考”犯罪行为。此举对遏制考试作弊的不良风气、维护国家考试秩序、保障考试竞争公平、推动社会诚信建设、发挥刑法对公民行为价值取向的引领作用,为莘莘学子营造风清气正的选拔环境等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 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五十二条 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 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第六十四条 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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